房產證夫妻雙方名字離婚怎麼辦?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事項時,所面臨的一個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對財產的分割,一般來説主要是對房產的分割。在對房產進行分割之前,需要確定的是該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我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有了比較新的政策變化,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房產證夫妻雙方名字離婚怎麼辦”問題的具體解答。
一、房產證夫妻雙方名字離婚怎麼辦?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兩個人協商或者變賣。
離婚後,可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户登記。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就屬於共同房產,共同房產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三種: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進行實際分配,雙方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二、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1、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不能單純由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來判斷。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財產,那麼寫一個人的名字則屬於一方的財產,寫兩個人的名字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後購買的房產,則不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要進行公平合理地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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