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後,即對房屋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上述權利時,承租人可以基於承租權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於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
雖然,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各有其範圍。但從實際的行使來看,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出租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調,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通常認為,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來,但不能再另外單獨主張這部分權利。同時,由於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另外一方不能主張屬於對方的權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自己帶來的營業損失,但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這部分損失;同樣,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非承租人的權利時,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承租人在向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時候,必須要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如果不符合主張權利要求是無法去主張。
現代人們租房子居住的情況越來越多,因為畢竟工作的地點比較遠,就會選擇一個就近的地方來居住,所以承租人所享有的一些權利在法律當中自然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説有其他的人妨礙到這些權利的行使,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第3人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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