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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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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債權的方式有哪些?

要注意保證期限,應該是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另外主動債權的方式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主動催收要求履行(如發函,親自上門追討,委託他人追討,申請仲裁或訴訟),二是保證人主動承諾同意履行,也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相關法條,《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覆(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