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第三人債權人如何向夫妻雙方主張其債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如果借錢時對方如果借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主張債權時,你可以同時向二人主張償還,也可以向其中一人主張。
婚內有財產約定,且該約定及約定內容第三人知情的,在債務清償時,如果是約定夫妻婚內財產各自所有的,第三人僅能對債務人個人所有財產主張債權,對另一方無權主張其債權;但若該約定第三人並不知情,那麼該約定僅在夫妻間發生效力,其效力不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可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夫妻雙方或一方主張其債權。
債權人也無需承擔不知情的舉證責任,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以此抗辯,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婚內夫妻雙方存在婚內財產約定,且約定了債務的承擔方式,那麼在離婚時,雙方在債務承擔上可依照婚內財產約定分別承擔。如果沒有婚內財產約定,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平均分割分別承擔。
婚內共同債務雙方承擔的前提是,要求婚內共同債務系“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附債務”,如:日常生活開銷、子女撫養等,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債務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那麼可以不再承擔,否則即使屬於婚內一方所欠債務,其償還責任亦歸於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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