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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單位賠償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單位賠償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