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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險保險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拒賠

案情簡介

商業險保險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拒賠

2013年3月22日李某東駕駛自用吉JU8068號豐田凱美瑞轎車在白城市渾烏公路與南支線交叉路口與張某駕駛的吉J27773重型自卸車相撞,導致李某東受傷,駕駛的轎車受損嚴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東無責任。李某東駕駛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司乘險。張某駕駛的自卸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造成轎車修車損失154000元、人傷損失3萬餘元。張某除交強險限額外無力賠償。李某東向自己所投保的商業險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某東在起訴張某後,雖經法院多次調解,但是張某無力支付賠償。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又遭拒,無奈找到本律師。在瞭解案件情況後,向當事人告知撤回對張某的起訴,僅起訴張某的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然後依據商業險合同起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要求履行商業險合同義務。並明確告知其“被保險人沒有放棄對侵權人張某的求償的權利,被保險人願意將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所需的材料轉交保險人。”後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李某東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義務。

裁判結果

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車輛保險理賠金160745元,司乘險理賠金20000雨啊你,合計180745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3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