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否直接對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
原則上,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1、監事會或者監事在收到股東的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
2、監事會或者監事在收到股東的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
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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