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怎麼辦
合同效力2.52W
這種情況屬於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的情形。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權利擔保義務,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權利擔保指的是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買賣合同根本上就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讓,因此,出賣人的這項義務也就是其一項最基本的義務。此項義務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其未作約定,出賣人也必須履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除外。買受人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標籤: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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