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滿未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房屋的時候一般當事人都會就租賃的期限做出約定,而要是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也是允許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後續簽租賃合同的。但有的時候可能出現租房期滿未續簽的情況,那這種情況下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合同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房期滿未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後,雙方即可解除合同。在租賃合同中,租房期滿未續簽,租賃合同可隨時解除。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時間安置住處。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不搬出,出租人又沒有提出異議的,合同繼續有效。
租賃期滿雙方未籤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繼續住在租賃房屋裏,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此後的租賃合同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因此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但此後的租賃期間為不定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舉證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有舉證的義務卻無證明自己主張的話,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在租房期滿未續簽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從實際出發當然是越早解除越好,以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是在房屋租賃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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