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過户需要交税嗎
1、根據(國税函[1999]391號)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
2、根據財税[2009]111號)文件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徵收營業税:
3、根據財税[2009]78號)文件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夫妻離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户到另一方名下時,如果按照上述相關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當,是可以在不用交納相關税費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二、過户給孩子需要交納税費嗎
1、根據財税[2009]78號)、(財税[2009]111號)文件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子女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營業税。
2、關於這種情形下的契税問題,那麼父母將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納契税呢?根據國税函[2004]1036號文件,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的時候,才不交納契税,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也就是説,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時繼承房屋才不交納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時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應依據(國税發〔2006〕144號) 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當夫妻將共有的房產過户到一方名下,如果操作得當,是不用交納營業税、契税和個人所得税的;當夫妻將房產贈與該孩子時,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税、營業税,但須交納4%契税。
我國的相關房屋在進行過户和買賣的同時,需要繳納相關的費用。但相關的離婚當事人雙方在辦理離婚案件時,如過户給相關的一方不需要交納這類費用。但如果過户給婚姻內的相關子女,就需要繳納相應的税費,保護我國的税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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