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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預防開發商一房多賣

應該怎樣預防開發商一房多賣

開發商一房多賣很顯然是為了看哪一方出的價格更好,這也是在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但此時,房產只有一處,勢必就會對其他購房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作為購房者就應當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採取措施預防開發商一房多賣。那到底應該怎樣預防開發商一房多賣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方法一:可以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雙方約定到的當地房管部門進行預告登記。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這一條規定的預告登記主要是限制賣方與買方簽約後再出售房屋並轉移產權給第三人,但預告登記後,必須三個月內進行過户登記,否則預告登記自動解除。

注意: 預告登記需要雙方約定,不是強制性義務,如果賣方不同意進行預告登記,買方的合法權益還是得不到保障。

方法二:買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把違約金數額約定的高一些。

例如條款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

方法三:約定一方違約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合同約定價格與違約時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

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把這一條違約責任修改為:一方違約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合同約定價格與違約時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這樣,如果房價上漲時賣方違約,就需賠償買方該房屋房價上漲的部份;同樣,房價下跌時買方違約,就需賠償賣方該房屋房價下跌的部分。如果這樣約定,無論動盪的房市價格如何漲跌,雙方都會考慮到違約的成本而不會輕易毀約,可以防範於未然,打消雙方簽約時的顧慮,從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的穩定性。

想要預防開發商一房多賣,可以從上述三方面入手,這些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但至於購房者應當採取哪種,則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了。而要是開發商一房數賣,最終自己沒有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話,則可以根據相關購房合同的約定,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標籤:開發商 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