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該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開發商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可能會出現一方二賣甚至數賣的情況,此時就是哪方出的價格高,那麼商品房就出售給哪一方。但對於購房者而言,開發商這樣的行為顯然是會損害到其合法利益的,那一般購房者該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購房者該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1、購房者要進行產權調查。
交易中心通常備有房屋的原始記錄,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狀況、產權共有人等。發現房屋產權證上的記載與調查結果不相符時,購房者要注意了,賣房者有可能是一房二賣。
2、提存房屋產權證。
簽訂買賣合同後,若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產權證仍由賣房者持有。有些購房者看到房屋產權證後,會誤認為產權仍為賣房者所有,為賣房者一房二賣提供了便利。購房者可要求賣房者將房屋產權證提存在第三人處,待辦理過户時,再從第三人處取出。
3、購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業主支付首付款。
這樣可以避免某些人將房屋一房二賣後,再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
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土地使用年限等於房屋使用年限嗎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説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由此可以看出,投資者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受時間限制的只是商鋪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只要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前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
購房者採取措施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這是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但此時採取的措施也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而不能做出一些違法行為。當然,在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並要求開發商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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