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少借名買房的風險
一、如何減少借名買房的風險
1、如果確實需要採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麼在借名購房前,實際產權人應當對名義產權人進行全面瞭解,不只限於誠信情況、為人處事等方面的內容,還有相關的身份證件以及債務關係等,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2、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明確產權歸屬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果在協議中實際出資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的,那就無法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但有權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
3、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户支付房價款,並保留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原件。日後如發生糾紛,實際產權人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4、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簽訂抵押合同,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及做出其他行為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二、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買房,指以符合購買條件的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户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支付購房款和額外一筆酬金給名義買房人,也有的是親戚朋友關係則不另付酬金。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羣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羣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借名買房的風險很大,對於大部分人而言,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也不會選擇這樣一種冒險的方式來買房。畢竟日後買到了房屋,名義產權人也是有可能出現反悔的情況,這對自身利益的維護顯然很不利。若是要減少借名買房帶來的風險,其實可以參考一下上述幾種措施,雖然不能完全避免糾紛的產生,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實際產權人維護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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