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租賃權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用益物權與租賃權的區別包括什麼?
性質不同:租賃權,是指承租人對他人所有之物,進行排他性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租賃,是指一方將特定物交於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並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返回租賃物的契約。租賃權,是指承租人對他人所有之物,進行排他性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所享有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權利。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二、租賃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
1、兩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2、兩者都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租賃權的客體也是動產與不動產;
4、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產生都是基於債權契約,都是佔有別人的物。租賃權的內部構造完全符合作為一種用益物權類型的要求。將租賃權定格化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由此可扭轉租賃權置身債權編卻生性為物權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尷尬局面;
5、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從上文可以看到,租賃權和用益物權雖然在應用範圍上有重合之處,但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相互聯繫,表述了租賃關係的兩個方面,一個是使用的權利,一個是出租的權利。因此,深入瞭解學習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區別和具體概念,才能規避糾紛,遇到問題時也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資源最大化的過程中,不至於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租賃權,都是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規制的民事權利,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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