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一、租賃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5、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4、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屋租賃的事宜應當達成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房屋的具體情況,以及租賃費用的支付等內容,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賃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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