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詐該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7.45K
第一類:籤合同不給正本。
如果與中介簽訂合同後中介不肯給正本,一定要拒絕簽訂。
第二類:強制規定獨家委託。
如果居間合同中約定下家不得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第三類:欺上瞞下吃差價。
一旦發生中介吃差價的情況,可立即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行政部門會依法進行處理,同時還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以便通過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差價。
第四類:私下收取中介費。
一定不能被個別業務員打着“少收佣金”或“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騙,不籤居間合同或不開發票。
第五類:隨意拗斷定金。
如果已經支付了定金但對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應當視為買賣合同沒有成立,上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
第六類:誘使下家交定金。
搞清交付定金後雙方的責任,以免誤入“定金陷阱”。
第七類:房屋面積不真實。
如果碰到合同上寫明面積“以產證為準”的情況,一定要記得寫上“面積誤差不得超過多少平方”的內容。
第八類:隱瞞房屋真實情況。
中介往往會隱瞞一些不利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冷靜判斷中介的話,對一些關鍵情況最好自己去房產局核實一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與中介簽訂合同後中介不肯給正本,一定要拒絕簽訂。
第二類:強制規定獨家委託。
如果居間合同中約定下家不得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第三類:欺上瞞下吃差價。
一旦發生中介吃差價的情況,可立即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行政部門會依法進行處理,同時還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以便通過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差價。
第四類:私下收取中介費。
一定不能被個別業務員打着“少收佣金”或“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騙,不籤居間合同或不開發票。
第五類:隨意拗斷定金。
如果已經支付了定金但對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應當視為買賣合同沒有成立,上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
第六類:誘使下家交定金。
搞清交付定金後雙方的責任,以免誤入“定金陷阱”。
第七類:房屋面積不真實。
如果碰到合同上寫明面積“以產證為準”的情況,一定要記得寫上“面積誤差不得超過多少平方”的內容。
第八類:隱瞞房屋真實情況。
中介往往會隱瞞一些不利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冷靜判斷中介的話,對一些關鍵情況最好自己去房產局核實一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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