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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欺詐如何處罰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房產中介欺詐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