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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小房產權拆了有補償嗎?

在我國關於小房產權拆了有補償嗎?

一、在我國關於小房產權拆了有補償嗎

首先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只有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到期日的。

目前國內對於住宅用途土地(注意:商住用途不算住宅用途,商住40年,住宅70年)在土地到期後只要房屋還在,無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視同正常房屋進行市價補償。

對於商業和工業用地上的房屋到期後如果沒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續用手續,且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到期對地上物進行補償的,可能得不到拆遷補償。

二、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三、產生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徵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於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關於小產權房的拆遷問題,法律上就有簡單的説明。一般房屋產權涉及到的問題就是拆遷之後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因此房屋拆遷問題就成為了人們關注的話題。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小產權房的問題,可以通過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