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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拆除有補償嗎

小產權房拆除有補償嗎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這也説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拆除很難獲得賠償。但並不是的得不到賠償,能否獲得賠償以及如何賠償要根據情況而定。
對於小產權房在拆遷過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賠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第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於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於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於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屬於宅基地使用人,拆遷安置賠償的利益,只能由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第二,小產權房是屬於違法建築。對於這種情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標籤:產權 補償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