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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產權房拆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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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產權房拆遷有補償嗎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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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

對於小產權房的補償,首先要確定的是補償對象,因為小產權房在法律上的特殊屬性,其中很容易涉及非法買賣。所以在確定補償時,不僅要考慮法律規定,還需考慮房屋實際情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去確定徵收補償的權利人。

在補償範圍上,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1、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

新 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小產權的解除就是不能合法的辦理房地產權證,或者由土地的屬性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等情況下,所建築的房產,對於相關房產由於是無法進行交易的,但如果是合法建築也是可以領取拆遷補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