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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小孩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在我國關於小孩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已經離婚的夫妻當初可能通過各種途徑對孩子的撫養費已經確認了,可是離婚以後雙方的生活誰也沒有辦法確保不會遇到各種意外變故的。比如説經營生意的時候破產,自己忽然就生了重大的疾病的這些,那麼原來約定的撫養費就很有可能超過了支付的能力。所以當事人自己肯定也會考慮在我國關於小孩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一、在我國關於小孩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二、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四、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五、需要説明的有兩點:

(1)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2)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婚姻法當中規定到小孩的撫養費是完全能夠變更的,不管是要求增加或者減少孩子的撫養費都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在跟對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走法律途徑起訴變更撫養費。其實,撫養費跟撫養權的這件事情本身就是充滿了變動的,真的遇到了重大變故,法律上也一定會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