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套設施應該歸誰所有?
小區配套設施應該歸誰所有
小區配套設施的權屬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不明,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配套設施所有權的歸屬;或者,可考慮以立法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各類配套設施的權屬,並且以適當措施加以保障執行(比如,規定約定不明確的不予登記備案,或者以之作為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審核內容,等等)。重要的問題是,法律不宜強制性地限制房地產買賣的具體交易方式。
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屬於商品房價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據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又據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中第6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等一樣屬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國家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公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了房產,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也同時相應出售了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小區所有產權人也是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所有人。
最後,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當業主委員會選擇了某一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了委託管理合同後,其公共配套設施就委託給了物業管理企業來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所有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管企業行使管理權。
因此,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是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佔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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