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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利息應該歸誰所有

一、押金利息應該歸誰所有

押金利息應該歸誰所有

押金交與債權人,其所有權就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處移轉於債權人。因此,債權人對於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當然也就取得所有權,故押金對於出押人而言是無所謂收取利息的。但對受押人即債權人來説,其收取的押金的數額越大,所獲得的利息也就越多。為利益所驅動,受押人有本能地擴大收取押金數額的傾向。對出押人的保護,除對押金數額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別法的方式規定,押金所生利息,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説來,原債權利益大,作為擔保的押金數額也相應增大,反之,原債權利益小,押金的數額也相應減少。二者是一種正比例關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不利於自己的過大的押金數額,從而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因此,限制押金數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至於限制的幅度多少為宜,即應占所擔保債權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違約金的幅度更小,但由於押金與定金、違約金從功能上比較,後者有懲罰性,對於違約人而言,是一種額外付出;而押金卻無懲罰性,有補償性,對於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份內付出,僅是付出時間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數額應在所擔保的債權之下,總債權的20%之上,才具擔保價值。

二、押金能在違約時扣除嗎

在租借東西時是用做抵押用的錢。押金的數額通常是按所借物的原價或高於原價交付,在歸還借物時退還原有的押金數額。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若交易的過程中,涉及到押金的給付,通常情況下產生的押金利息屬於給付的一方所有。此外,我們還應該要知道,押金與定金是不同的,在實務中,我們最好是選擇定金,這樣更有利於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要是你還想獲得眾多專業律師的指點,請上本站網站進行相關方面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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