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借名買房如何判決?
法律規定借名買房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的,目前來説,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借名買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1、如果所購買房屋為商業性的,那麼借名買房合同一般有效。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如果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麼借名買房合同可能就無效。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羣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羣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法院的判決中,會認定借名合同是無效的。
二、借名買房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裏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説,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所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商業性的話,那麼借名購買房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比較特殊的,不同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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