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如何恢復名字是正確的?
借名買房,是指某一民事主體是購買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但房屋實際登記在另一個民事主體下。
換句話説: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不是房產證上登記的人,而是其他人。借名買房,主要涉及的是借名登記問題。
目前在實務訴訟之中,對於借名買房問題,主要兩種觀念:
1、訴訟,對房產登記機構提起更正登記,要求法院判決房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更改不當的行政行為;
2、訴訟,對被借名人提起給付之訴,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人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協助借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民法典》對此有了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不發生。
也就是在借名買房之中。
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個借名購買房屋的約定,但該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而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效果。
被借名人已經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之上,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權效力,被借名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已經是所有權人,具有物權效力。
所以不能依照合同關係來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物權登記錯誤,讓法院判決,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更正登記。
故應該適用第二種。
因為存在借名合同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機作出更改登記簿實際權利人的行政訴訟請求。
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也不會直接判決法院歸屬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給付之訴,訴訟被借名人,要求其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變更。實務之中的法律風險
物權風險:因為借名買房和實際登記人不一致,那麼會出現善意取得問題。
如果被借名登記人,將房屋移轉出去,且進行了登記,那麼房屋實際所有人,可能只能要求被名人賠償,而得不到相應的房屋所有權。
如果被借名人為其他案件的被執行人,房屋可能作為被借名人的財產查封,甚至拍賣變賣。訴訟風險。
如果沒有相應的委託合同或者借名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據支持,那麼法院也會判決,被借名買房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需要購買房屋的情形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如果是借名買房時,應簽署明確的委託合同、借名買賣合同,並且在借名買房後,在政策改變後,及時過户在自身名下,如果出現被借名人買賣或者被執行情況,及時作出異議登記申請。
-
要求開發商退房有哪些情形
一、要求開發商退房有哪些情形1、開發商在售樓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起訴前也沒有補上預售許可證的;2、開發商一房二賣,房屋被他人獲得的;3、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
-
共有的房產一方可以賣嗎
一、共有的房產一方可以賣嗎1、單方不可以賣共有的房產。如果房產是共有的,其中一個共有人想出賣房產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則共有人有權申請買賣行為無效或者要求擅自出賣房產的共有人賠償損失。2、處分共有的不動產...
-
怎麼樣轉讓房屋的居住權
一、怎麼樣轉讓房屋的居住權不得轉讓房屋的居住權。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屬於用益物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隨意進行轉讓。《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
-
民法典中小產權房的買賣以登記為要件嗎
一、民法典中小產權房的買賣以登記為要件嗎房屋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沒有辦理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小產權房買賣時,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買賣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