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記名錶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會涉及到多方民事主體的經濟利益,故而國家了立法機關制定了多項法律條規,對公司股東、制定企業經營管理計劃以及選撥管理者等,都做了概括性的介紹,今天本站選撥給大家帶來的是公司法記名錶決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記名錶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解讀:第四十九條【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解讀】本條是對於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本身規模小於股份有限公司,社會關注度不強,企業的情況差別很大,千篇一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不能有效地適應各個公司的具體情況,反而會對公司法的權威造成損害。因此,在董事會的活動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間,讓公司的投資者通過章程予以規定,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還會收到對投資者培養權意識和規則意識的效用。
二、公司法表決權代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表決權代理制度的規定。
〖評析〗
表決權代理上指股東授權他人(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制度的規定。
〖評析〗
作成書面的記錄自然就有證據的作用,是公司登記機關、法院以及仲裁機關處理股東間、股東與公司間權益糾紛的依據。由於公司對原法條股東大會主持人的範圍進行了較大擴展,因此要求主持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以及董事會決議做出的規定,只有那些同意會議內容的股東以及董事才需要在會議結束時記名登記,對於那些對決議內容存在疑義的,也需要詳細記錄,這些文件材料是在日後出現經濟糾紛時,各股東、董事拒以保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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