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男女雙方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便結為合法夫妻,隨之而來的是購置問題,買房作為頭等大事,要在雙方商量的基礎上做出決定,買房之中必會遇到關於房產證寫名這一熱點問題,那麼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如何規定的?只有瞭解清楚了這一問題的解決途徑,才能幫助雙方更好得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下面大家來做一個全面的認知。
一、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如何規定的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婚前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中普遍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一方在結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子;二是由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三是一方在結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下面將詳細介紹這三種情形:
1、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3、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上文來看法律對其問題的解決辦法是縝密細緻的,雙方在瞭解法律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力,進而減少家庭矛盾的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如何規定的,需要具體到法律條文中對照事件的具體情況才可以更好的解決。如果還有更多問題想要諮詢也可以聯繫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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