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消費欺詐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消費欺詐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發生了欺詐消費行為怎麼樣處理?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綜上所述,在生活中購買商品的時候,消費者應當具有一定的識別經營者手段的能力,如果發現自己被經營者的手段騙了,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消費者要勇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員對於消費欺詐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理解,如果説是在消費者消費的過程當中存在着欺詐行為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通過申請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的,通常狀況之下是屬於雙倍的賠償,也有一些是屬於宣傳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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