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1、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2、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4、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説明和演示;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6、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誤導消費者;
8、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手段誤導消費者的;
9、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0、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12、其他隱瞞真實情況,告知對方虛假或者誤導性情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涉及到欺詐銷售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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