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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責與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定責與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定責與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定責與賠償標準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其他法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交強險有規定無責方承擔部分賠付責任,但是並非所有案件無責方都承擔賠付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在有責方能夠全部賠付的情況下,無責方無須承擔賠付責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方才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當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導致事故自然也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在當代社會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一旦發生是有一定的處理的方式的,並且它是有法律依據的,不管是否有責任的話,保險公司都會進行一定的賠付,只不過説它賠付的一個範圍會因此而存在着一個區別,主要還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