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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是我們無能為力,不能解決的,國家也出了一個專門為老百姓設置的一個部門法律援助中心,只要是調節不了的事情都可以向這個部門求助,那走法律援助,我們應怎麼申訴呢,那就來了解一下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條件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一、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申請人提出申請,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接受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條規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基於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二是財產狀況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規章的規定。而訴訟理由是否合理、財產狀況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級法院來判斷和執行。其中財產標準經常調整,如1995年,年收入 7187英鎊(人身傷害案件為7920英鎊)以下的人,才有資格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鎊之間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間每月應將其年收入中超過2425英鎊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給法律援助委員會;年收入在2425英鎊以下的人,沒有捐助之義務。另外除主管機關特別授權之外,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資產(Disposable Capital)” 金額不得超過6750英鎊(人身傷害的為8560英鎊)

法律服務委員會認為,符合《2000年社區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則》第5條規定如下標準的,方可承擔當事人的訴訟費用:(1)訴訟的最終裁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2)在根據第11條第1款作出訴訟費用命令3個月內,未資助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表示擬向法律服務委員會尋求命令;(3)法院認為,從公共資金中支出有關訴訟費用公正、衡平的;(4)如訴訟費用在一審程序產生的,則訴訟程序由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關命令,未資助當事人將發生嚴重經濟困難的。如訴訟費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對援助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應進行詳細評定。

申請法律服務資助,須簽署經濟狀況聲明 ,並載明當事人根據《2000年社區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則》第6條提供的信息,並陳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並無明顯變化,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寫明經濟狀況變化的細節。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對資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評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 條之目的,評估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時,不予考慮資助當事人100,000英鎊總資產或家庭財產以內的部分。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申請拍賣資助當事人的家庭財產,但可以通過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100,000英鎊以外的財產進行擔保。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律援助專門是針對保護弱小羣體設置的一個部門,只要是你有合理、合法的證據都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因此,作為一位老百姓一定要知道走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條件有哪些?這也會很快的針對問題原因,更快的幫助你要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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