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依據是哪個法律?
一、法律援助依據是哪部法律?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教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諮詢。
2、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凝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設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法律援助機構如何做出決定?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條例對是法律援助方面具體的指導性文件,這也是訴訟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依據。刑事案件被告必須有代理人,如果經濟困難沒有錢聘請律師的,檢察院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指定援助。律師應該和代理普通案件一樣,對被告負責,不得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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