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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有法律援助嗎?

法律援助我國似乎是政府的一項義務。但是實際上法律援助是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的。而且,法律援助的話,基本上都是一些家庭經濟狀況比較差的人才能夠申請的,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有法律援助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有法律援助嗎?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什麼是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區、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援助中心審查、決定。

四、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嗎?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對監督律師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並且《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但是,這並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法律援助主要採取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1、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公證證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六、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有義務嗎?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院審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規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對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及時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

實際上我國對於法院審理法律援助的案件並沒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其中有一條説明了法院如果在審查的過程當中,認為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的,可以對受到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作出相關的案件費用緩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