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雷某婚姻家暴案
2015年,趙女士機緣巧合遇到了自己的“白馬王子”雷先生,兩人迅速墜入愛河並登記結婚,結婚第二年兒子出生了。可讓趙女士沒想到的是,婚後的雷先生慢慢變了一個人,兩口子有點矛盾本也正常,可雷先生一生氣就擊打一個用白布包裹的籃球,上面寫着“我要打死趙某某”。一天兩人因家庭瑣事爭吵起來,雷先生竟動了手,將趙女士毆打成輕微傷,趙女士忍無可忍,將雷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生男孩由趙女士撫養,並要求雷先生賠償趙女士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00元。法院判決離婚後,雷先生堅持不搬出房子,還要求與趙女士一同生活,並限制趙女士的人身自由和社會交往,趙女士稍有不從,就是一頓毒打。法院強制其搬離後,他仍然借探視子女為由,多次進入趙女士家中對其實施威脅,還經常尾隨、監視趙女士的行蹤,不僅使趙女士的身體受到傷害,還使其處於極度恐懼之中。後趙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並提交了報警證明、婦聯的來訪記錄、被申請人威脅申請人的字條、被撕爛的衣物、照片等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本案雷先生實施家暴,趙女士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2. 孩子撫養權問題:婚生男孩未滿兩週歲隨母親生活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且雷先生婚內家暴,婚後實施一系列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孩子交由女方撫養更為適宜。
3. 關於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需根據侵權人即本案原告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受訴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法院結合現有證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的陳述、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4. 遇到家暴應當受害人首先要第一時間報警,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受傷要儘快就醫治療並驗傷。此外,要注意留存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報警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同時,上述證據對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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