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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經典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販賣毒品罪經典辯護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浙江湘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家屬委託並取得其本人同意,由我擔任張××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後,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又查閲了相關案卷,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使辯護人對本案有了較詳細的瞭解。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沒有異議。根據本案的事實,依據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辯護人在此對被告人張××作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請合議庭能予以採納。

第一、被告人主動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最有明顯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從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有改過自新的真實願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本案被告人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其本人也同意適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該意見第九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周小創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三、被告人張××沒有違法犯罪的前科,為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本案之前,被告人並無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系初犯、偶犯。本案中,被告人本身系吸毒者,所攜帶毒品主要是為滿足自身需求,而不是出於販賣的目的。本案涉及的幾次販賣,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購買毒品者的筆錄,我們可以發現,每次都是在需求者葉××多次主動要求向被告人張××購買毒品的情況之下,被告人才把自己吸食的毒品賣給葉××。因此在主觀上,被告人犯罪是具有一定的被動性的,其攜帶毒品的真正目的主要是為了自己吸食而並非出於販賣的動機,其主觀惡性不大。事後,被告人懊悔不已,也進行了深刻地檢討與反思。客觀上被告人販賣毒品的場所是在相對封閉的小型車內進行交易,其前三次所販賣的毒品主要是供購買者自己吸食,第四次販賣毒品行為系在偵查人員控制下實施,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基於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辯護人懇請法院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第四、起訴書中列明的第4點,同時查獲被告人張××隨身攜帶的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被告人張××持有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並不是用來販賣給葉××的,而是僅供自己吸食的。因此,隨身攜帶的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不能計算入販賣毒品的數量,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五、關於被告人最後一次的販毒經歷,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屬於犯意引誘,是在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之後,繼而積極向張××要求購買毒品而後被告人被抓的犯意引誘行為。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第六、被告人家庭條件非常困難,上有體弱多病、年邁的父母需要照顧,下有剛上學不久10歲的年幼兒子需要教育及撫養,是家庭的頂樑柱。被告人家庭窘迫,很早便外出打工謀生,妻子一人照顧年幼的兒子以及年邁的公婆,沒有任何生活來源,家中條件十分困難。而被告人實際為一名左手殘疾的社會殘障人士,勞動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就業上也存在限制,經常受到招聘單位嫌棄,從而導致其處於無業狀態。交友不慎、生活的不濟,家庭的窘境、對法律意識的淡薄客觀上促成了被告人做出販賣毒品的衝動行為,誤入歧途。因此,法院如能對被告人做從輕處罰,更有利於其自我反省和改造後重新進入社會,早日回報社會。

綜上,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為初犯、偶犯,家庭迫切需要其早日回去照顧妻兒老少,且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重大後果。因為,辯護人懇請法庭本着嚴寬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給予其較輕的處罰,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辯護人:傅春萍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