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經典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浙江湘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刑事辯護人。出庭前辯護人依法查閲了本案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陳××,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以及公訴人的舉證及公訴詞。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陳××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沒有異議。
首先,辯護人對本案涉及的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法庭及公訴人蔘考。
杭蕭檢刑訴(2012***號起訴書中認定陳××有多次非法經營的行為。但是根據偵查機關對同案犯的筆錄以及相關偵查證據只能確切證明陳××參與了2006年4月27日所涉嫌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辯護人認為就被告人多次非法經營的認定證據並不是很充分。只能認定為一次。
其次,現辯護人着重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納:
第一、本案被告人陳××有如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⒈被告人陳××有自首情節,其主動向公安投案,後留下聯繫方式便於公安聯繫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本案被告人陳××在公安機關僅掌握其涉嫌銷售煙草違法事實情況下,在未採取強制措施前便主動於2011年10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投案,主動陳述了自己所實施的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對於陳××自首的認定,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1)、2012年3月23日,福建省××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警官,就陳××投案自首的情況做出了説明。證實了陳××留給黃警官一個手機號碼(此號碼為13306067988)用於聯繫。而此號碼在陳××向蕭山警方投案自首後到被福建省××縣公安局××派出所抓獲之前(即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29日止),此號碼一直處於暢通狀態,即隨時可以通過此號碼聯繫得到被告人。
(2)、福建省××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於2012年4月24日發函給蕭山區分局經偵大隊,也證實了被告人陳××於2011年10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投案自首的情況,並留給福建警方兩個手機號碼用於聯繫的事實,該兩個手機號碼分別是133××××和133××××。
雖然,蕭山警方沒有通過被告人陳××留給他們的手機號碼(該號碼為13348467466)聯繫到被告人陳××,但是從陳××留聯繫方式給福建警方的行為以及該手機號碼保持暢通的事實來看,足以認定陳××於2011年10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投案並主動陳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構成自首。
2、被告人陳××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陳××在劉××、柯××、戴××、陳××等人從事的非法經營煙草行為中,僅僅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
在本案中,陳××並沒有事先與劉××、柯××等人預謀從事假煙的非法運輸、銷售活動,也沒有從運輸、銷售運輸的假煙中直接獲取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陳××等做了簡單的指路行為以及輔助的裝車行為,為非法經營行為起到了較小的輔助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陳××的行為顯然符合從犯的特徵。根據《刑法》第27條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被告人陳××作為從犯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輔助作用。作為被告人陳××他對所設案的假煙價值並不知情,至於這批假煙是在哪購買的、購買價格是多少,準備賣給誰、賣出價是多少更是無從知曉,因此讓被告人陳××對涉案的煙葉的總價值承擔非法經營的法律責任於情於理都講不通,從法律的角度講,也未免過於嚴格。
第二、被告人陳××具有如下從輕、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1、從主觀上來講,被告人陳××的主觀惡性不大,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有明顯悔過表現。被告人以前從未受過任何處分,平時表現一貫良好。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平時法律意識不足有關,只是一念之差才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觀惡性不大。懇請法院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2、從犯罪後果來講,本案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的行為未告成國家的任何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涉嫌運輸、銷售的假煙尚未進入流通領域,並未造成市場的混亂。
3、被告的行為沒有違法所得。
4、從平時表現來看,被告人平時為人忠厚老實,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從整個案件的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從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也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這次犯罪,陳××交友不慎,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辯護人在會見被告人陳××的過程中,被告人陳××也深刻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
5、被告人被抓獲後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在被抓獲後,對自己所犯罪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良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6、本案被告人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非法經營罪以及非法經營財產價格沒有異議,其本人也同意適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該意見第九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7、被告人家庭條件困難,家中有老人需要贍養,有小孩需要教育培養,有待業在家的妻子需要扶養,可謂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頂樑柱。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家中上有83歲的老父與79歲的老母長期體弱多病,不能做體力勞動,被告人年邁的老父親長年中風,卧牀不起,老父老母需要其長期治療和照顧;下有19歲的讀高二的兒子需要其教育培養。妻子一人照顧兒子以及年邁的公婆,沒有任何生活來源,家中條件困難,因此本案的發生對其家庭來説,無疑是更加雪上加霜。被告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實屬在外受他人誘惑,法律意識淡薄所致,讓人倍感心酸。懇請法院考能考慮被告人作為家中的主要勞動力,婦孺老幼都需要被告人去支撐家庭生活的狀況,能夠依法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對於本案的被告人陳××的量刑,應考慮本案的被告人陳××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現、能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從犯,有自首表現等情節。懇請合議庭秉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則,踐行現代刑罰理念,對被告人陳××實施較輕的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辯護人:傅春萍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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