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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介紹返賣毒品辯護詞

法律1.02W
居間介紹返賣毒品辯護詞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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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與居中倒賣毒品的區分

 

對於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的區分問題,“武漢會議紀要”作了專門規定。單純從概念角度,上述兩類行為似乎很容易區分,但由於毒品犯罪的表現形式比較複雜,在實際認定中往往容易發生混淆。尤其是一些居中倒賣毒品的被告人,到案後往往辯稱自己是居間介紹者,不是購毒者或者販毒者,試圖以此減輕罪責,給司法上的準確認定帶來一定困難。  

區分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不但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也影響到對被告人犯罪地位的恰當區分。具體來看,這兩類行為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間介紹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在交易中處於中間人地位,對促成毒品交易起幫助作用。居中倒賣者雖然處於毒品交易鏈條的中間環節,但在每一個具體的交易環節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在上一交易環節其扮演下家的角色,在下一交易環節其又扮演上家角色,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決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間介紹者對毒品交易主體的買賣毒品行為起幫助作用,在處理上往往認定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賣者與前後環節的毒品交易主體不是共犯關係,而是上下家關係,對於上家而言是下家,對於下家而言是上家。  

第三,有無獲利及獲利方式不同。居間介紹者不以牟利為要件,獲得的報酬也不是通過“吃差價”來實現,而是來自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支付的酬勞。居中倒賣者必然要從毒品交易中獲利,而且是通過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吃差價”來實現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