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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鉅額債務後把房產"賣給"父母,法院判決予以撤銷

明知自己身上有鉅額債務,還是將房產“賣給”了父母,這種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不為法律所允許,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一賣房協議。

欠下鉅額債務後把房產"賣給"父母,法院判決予以撤銷

2013年10月,王某聲稱經營所需向朋友範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了約定。借款到期後,王某未能按期還款,範某就將王某夫妻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王某夫妻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判決生效後,範某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他知道王某名下有一套200多平米的住房,市場價在200萬左右,可以償還債務。但讓他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的2月,王某已經將房產以120萬元“賣給”了自己的父母,雙方不僅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還有支付款項的相關單據,並且該房產已經辦理了過户手續。範某認為,王某夫妻結欠原告款項無力歸還,卻在原告向其主張債權時將其名下房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父母,導致原告難以實現債權。而且王某的父母與王某共同居住,應知曉其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因此,原告認為上述轉讓行為符合可撤銷情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中介機構對涉案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涉案房屋含裝修價值199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被告王某夫婦與其父母共同居住,存在共同利益關係,應對他們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嚴格審查。現根據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合同簽訂之後的款項交付情況,訟爭房屋的轉讓價格為120萬元,低於評估報告確定的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七十,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王某夫婦與其父母訂立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確認所涉房產歸王某夫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