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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受賄罪中"多次索賄"的認定

認定受賄人構成索賄必須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是主動性。受賄人主動以明示與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賄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等待行賄人給予財物。
二是索取性。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
三是交易性。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論受賄罪中"多次索賄"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