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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應把握"四個"環節

本條規定了兩種監督檢查措施:一是書面檢查,即有權查閲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二是勞動場所實地檢查。目前,我國在勞動執法領域實行勞動監察員制度。勞動監察員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執行勞動監督檢查公務的人員,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閲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對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應把握"四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