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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化解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困境的優勢及建議

工會化解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困境的優勢及建議

 

近年來,藉助“互聯網+”的力量,我國的平台經濟、共享經濟得以迅猛發展,不僅深刻改變了人民羣眾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也直接創造了大量的崗位需求和新型執職業,催生了與傳統就業模式截然不同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羣體。其中,依託互聯網平台就業的網約車駕駛員、網約配送員、外賣配送員、互聯網營銷師等為代表的勞動者,已經成為共享經濟時代不可或缺的勞動力量。根據《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2)》,2021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規模為36881億元,同比增長約9.2%。2021年依託互聯網平台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約為8400萬人,靈活就業人員約為2億多人,農民工總量從2012年的26261萬人增加到2021年29251萬人。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大量湧現,給我國以傳統勞動用工為主要調整對象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巨大挑戰。為應對挑戰,黨和國家明確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利益納入公開發布的政策和文件中,並大力提倡工會組織積極參與新形態勞動者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八部委《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人社部56號文”)明確指出,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會法》則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從而正式確立了工會在參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權方面的法律地位。據中華全國工會官方資料,自2015年以來,全國各級工會組織以物流(快遞)業等為重點開展了農民工入會集中行動;2018年以來,全總持續在全國開展貨車司機、快遞員、網約送餐員等八大羣體入會工作。2021年,進一步推動貨車司機、快遞員、網約車司機、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2021年全國新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會員已經超過350萬人。2022年底,有望實現互聯網百強企業普遍建會,兩年新發展800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的目標任務。

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是工會開展工作的起點;入會後做好相應的服務以及維權工作,是工會履職的目標和歸宿;做好服務和維權工作,又能進一步促進廣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的積極性,從而進一步壯大工會組織力量,增加工會在集體協商、維權等方面的話語權。在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中,平台合作用工引發的糾紛一直屬於勞動爭議的高發地帶。平台合作用工形式多樣,法律關係複雜隱蔽,勞動關係確認標準不統一,勞動者的維權舉證難度更大、耗時更多、成本更高。工會組織由於其介入維權的先期性、全面性、手段多樣性等獨特優勢,已經並可以持續在維護平台用工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本文嘗試從合作用工的類型和特點入手,分析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所面臨的難點,並對工會組織參與破解維權難點進行分析、思考並提出建議。

一、平台合作用工模式簡介

本文以外賣配送業務為例來説明平台合作用工的具體模式。所謂“平台合作用工”,是指平台企業採取直接外包、網絡眾包、個體合作外包等方式,將傳統形態下集中於平台企業與外賣騎手之間的勞動人事關係、勞動管理關係、勞動報酬管理等,分解並轉包給配送商、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等一個或者多個合作企業,並由不同合作企業進行分散管理的用工模式。在合作用工模式下,一方面,平台企業以外賣APP作為對外經營的業務平台,對外賣騎手接單、送單、客户評價、客訴處理、算法等進行全流程數據跟蹤和管控,另一方面,平台企業以服務外包、層層轉包的形式將外賣騎手的勞動管理權、勞動報酬發放權等下放給合作企業,外賣騎手並不直接與平台企業發生勞動關係,而是接受合作企業對其進行線下人工管理、工資報酬管理、税務管理等,經常出現多家合作企業分別對同一網絡配送員進行不同類型管理的情況。以餓了麼平台專賣騎手邵新銀的用工模式為例:邵新銀在餓了麼平台接單,餓了麼平台的外包公司易店送將邵新銀等外賣騎手轉包到迪亞斯(重慶)物流公司,邵新銀日常在迪亞斯(重慶)物流公司位於昌平區的外賣站點上班,其工資則是由太昌(重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放,工資個人所得税由天津某建築公司和上海的一家外包公司負責扣繳。但無論合作用工的形式如何千變萬化,核心和實質仍然是平台企業始終處於優勢地位和主導地位,掌握了平台經濟的規則制訂權和最終話語權。

二、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的維權難點

1、認定勞動關係難,難以同等享受勞動保障待遇。

現實中,由於平台合作用工採取數字化、多主體的管理模式,與傳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線下人工管理模式有極大區別,導致合作用工勞動者認定勞動關係存在極大困難。根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援中心課題組對1907份有效判決的分析顯示,司法實踐中合作用工在不同細分類型下的勞動關係認定比例僅為40%~80%。其中,北京、浙江、廣東等10個地區的認勞率達90%以上,而天津、陝西、福建及海南等地的認勞率均未超過50%,其中天津低至23.33%。在案件數量前5的上海、山東地區,各有48.28%和37.70%的配送騎手無法被認定勞動關係。

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勞動者權益保障模式採取“二分法”的劃分模式和“要麼全有、要麼全無”的待遇體系。即,對於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書面簽約、最低工資待遇、工作時間保護、解除勞動關係保護、社會保險保護、工傷待遇等所有勞動權益保障;對於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的,所有上述列舉的勞動保障待遇全部無法享受。因此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一旦合作用工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未得到認定,則面臨身為勞動者,但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勞動法保障的窘境。

2、勞動仲裁啟動難,尤其難以將多個主體同時列為被申請對象。

在傳統勞動關係模式下,勞動關係的確立一般採取一對一的形式,即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勞動合同形式對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等全部勞動用工內容進行約定。在合作用工模式下,前述各項勞動用工內容被平台企業人為分離、分解並交由不同的合作企業完成,且往往並不採取書面形式,合作用工勞動者甚至自己都不清楚究竟與誰發生了勞動關係、或者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但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我國法律規定應當採取勞動仲裁前置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明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按照前述規則要求,合作用工勞動者想啟動勞動仲裁程序就要自行分析,先自行確定一個“用工單位”作為被申請人,一旦確定錯誤,則面臨仲裁敗訴的風險。平台企業的轉包分包越複雜,勞動者舉證和確認難度就越大,即使勉強立案,也面臨仲裁敗訴的風險,甚至需要一切從頭再來,遭遇有理説不清的尷尬局面。

3、平台企業不對侵害合作用工勞動者權益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北京至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課題組對1907份有效判決的統計,在合作用工模式下,沒有一份判決確認平台企業與外賣騎手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相關侵權(例如騎手撞傷路人等第三方賠償)案件中,平台企業被認定需承擔僱主責任的判決的佔比也不超過15%。

在前面提及的餓了麼平台專賣騎手邵新銀的案例中,邵新銀被層層“分包”、“轉包”之後送餐受傷骨折,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迪亞斯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獲得裁定支持。但是,迪亞斯公司則起訴稱其已將取得的餓了麼“蜂鳥配送”系列部分產品的代理權整體外包給太昌公司,邵新銀屬於自行下載App開始接單,因此其與邵新銀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迪亞斯公司勝訴,確認邵新銀與迪亞斯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邵新銀只能重新提起仲裁要求確認與太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雖然獲得了仲裁勝訴支持,但仲裁機構、一審和二審法院卻均駁回邵新銀要求餓了麼平台所屬的拉扎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

必須指出的是,邵新銀還是外賣騎手中比較幸運的一類,因其本人對轉包、外包的過程曾經有過簽約確認的過程,因此還能夠了解其被轉包、分包的過程,雖然幾經周折,付出了大量的心力和成本,畢竟最終認定與合作企業發生了勞動關係。但在現實中,大量的眾包騎手只要在餓了麼平台旗下的蜂鳥眾包App上註冊後就可以開始接單。究竟是和誰發生了勞動關係、誰是真正的僱主,勞動者沒有任何憑證和依據加以判斷。在司法機關判定平台企業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假設如果平台企業將外賣騎手轉包的合作企業不具有賠償能力,外賣騎手還面臨即便勝訴也得不到實際賠償,白白付出訴裁成本的更差局面。從這一角度而言,可以理解為平台企業利用地位優勢和法律安排,規避了本應由其承擔的用工責任。

三、工會參與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的優勢

筆者認為,合作用工勞動者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中最為弱勢的一類勞動者羣體,不能僅僅依靠依靠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的事後救濟加以保護。工會組織因其強大的集體力量和主體地位優勢,有能力在前端參與、並有效維護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的權益,其基本優勢如下。     

1、工會介入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權利保護具有先行性。

工會介入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是建會並吸引勞動者積極入會。中華全國工會《關於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總工發〔2021〕12號文,以下簡稱“工會維權意見”)要求,要集中推動重點行業企業特別是頭部企業及其下屬企業、關聯企業依法普遍建立工會組織,積極探索適應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不同職業特點的建會入會方式,通過單獨建會、聯合建會、行業建會、區域建會等多種方式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平台合作用工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後,集體協商能力、知情權等都較之入會前得以壯大,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或者侵權糾紛等,可以依靠工會組織力量的牽頭提前介入,以協商、多方訴前調解等多元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從而減少訴累,更好維護勞動者權益。

2、工會組織可以最大範圍吸納合作用工勞動者,權利保護具有全面性。

與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先作勞動關係定性、再視不同定性裁判”的裁、審原則不同,工會組織工作的政治基礎,是堅決貫徹黨中央高度重視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基本要求,促進平台經濟長期健康發展。《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可見,我國對新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採取了更為寬泛的“職業標準”,即只要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包括貨車司機、快遞員、護工護理員、家政服務員、商場信息員、網約送餐員、房產中介員、保安員等在內,無論其是否與平台企業形成勞動關係,均應納入工會組織入會及保護範圍。

3、工會組織的維權手段具有多樣性。

工會組織參與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的路徑具有多樣性,主要包括(1)集體協商: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計件單價、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勞動定額、報酬支付辦法、進入退出平台規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獎懲制度等開展協商;(2)保障勞動者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發言權。積極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就前述影響合作用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開展協商;(3)做好監督,配合執法。監督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執法。(4)直接參與維權。包括針對重大典型違法行為及時發聲,積極組織普法培訓,推動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為提供法律服務等。

四、工會參與合作用工勞動者維權的路徑建議

儘管工會組織在參與合作用工勞動維權中具有巨大的優勢,但由於工會組織在合作用工勞動者中的影響力仍不夠深入,入會人數有限,解決難題機制和能力尚待確立等原因,工會還遠未能發揮其維權潛力和應有作用。筆者認為,工會組織應當以合作用工勞動者的維權難點作為突破口和工作出發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着力化解合作用工勞動者的維權困境。

1、側重建立和壯大行業聯合會等外部工會組織,代表合作用工勞動者與平台企業協商談判並制訂書面規則。

在平台經濟和共享經濟的大背景下,外賣配送是平台企業的主營業務,平台企業對配送騎手的用工規則和勞動報酬算法等有絕對的決定權和控制力,平台企業也是合作用工模式中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即使平台企業與配送騎手直接不存在直接勞動關係,也不應徹底免除其對合作用工勞動者的實質用工責任和社會責任。行業聯合會作為行業工會組織,是吸納合作用工勞動者加入工會的主要載體,較之平台企業或其分包企業的內部工會組織,法律地位更加獨立,並具有一定行業指導地位和協商優勢,理應代表合作用工勞動者利益,以平等協商、參與制訂行業規則等形式,促使龍頭平台企業等自願以適當的形式,為合作用工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和實質用工責任。該行為不僅能起到行業示範作用,更有利於為合作用工勞動者個別維權行為提供有力依據。

2、建立與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溝通機制,解決合作用工勞動者要求多元用工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舉證難題和程序障礙。

如前所述,合作用工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經常面臨需要先“選定”一家用工單位方可立案,或者無從知曉勞動用工狀況,無法確定用工單位和書寫仲裁申請書的困境。該種情況極大的阻礙了合作用工勞動者正當維權積極性和維權效果。筆者認為,工會組織在對該種情況進行充分調查核實的前提下,應當代表勞動者權益,組織仲裁機關、法律專家、人民法院及其他主管部門,有針對性的對解決途徑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在實體層面促進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合作用工勞動者放寬立案標準和減輕不必要的舉證責任。具體而言,應當允許勞動者無需自行確定用人單位,直接將平台企業和所有合作企業一併列為被申請人,或者僅僅將平台企業列為被申請人先行立案,或者組織裁前調解。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要減輕合作用工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要求平台企業、合作企業對用工關係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更進一步,對於某個個案如果有了實質性的突破和成功,工會組織應當促進和倡導其普適性和對司法程序的完善和修改,從而使個別案例能夠起到良好的示範效應,提高平台企業、合作企業的責任意識和用工規範意識。

3、倡導和參與平台用工行政備案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的建立,促進平台用工模式的公開化、透明化和合法化。

平台用工之所以成為勞動爭議高發地帶和維權舉證難點,關鍵在於平台用工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混亂且不透明公開,已經嚴重滯後於我國平台用工經濟的發展程度。因此,工會組織應當倡導並參與推動儘快確立完善透明的平台用工行政備案制度,促進平台用工模式的公開化、透明化和合法化。尤其對於行業龍頭平台企業,應當就其用工形式、合作用工轉包分包具體情況、合作用工勞動者規模、基本用工條件等進行動態行政備案,制訂管理規則,允許工會組織、勞動者、消費者從公開渠道獲取相關用工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形成全社會監督參與、共創共建的良好平台經濟和良性循環機制。

結語

合作用工勞動者作為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中的中堅力量,為全社會享受網絡經濟福利帶來了便利,他們有權且應當與傳統用工模式下的勞動者一起,平等享受工會組織帶來的服務和維權保障,得到國家、社會、平台企業、消費者的共同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