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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債權人撤銷之訴

淺談債權人撤銷之訴

淺談債權人撤銷之訴

原告王某訴被告劉某、馬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於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2010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兩被告之間雖然簽訂了《某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並不按照合同記載的轉讓價款支付房屋買賣的對價,實際是無償轉讓了訟爭房屋的所有權。原告基於生效判決對被告任某所享有的權利客觀上不能實現,亦即受到了損害。綜合上述事由,原告提出的債權人撤銷權之主張,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本院應予支持。訟爭買賣合同被撤銷後,基於該合同所變更的房屋權屬亦應恢復至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的狀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馬某、劉某就某市某區2015年6月1日簽訂的《某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二、訴訟保全費人民幣1111元,由被告馬某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2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從以上案例引發出下面對於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理論探討。

首先,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主體是債權人。即因為債務人不當處置財產受到侵害的債權人;

其次,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並且這些債權你會能夠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對於那些人身依附性的債務,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再次,受讓人知道以上情形的。作為受讓人,如果不知道該財產的轉移或受讓,有可能或者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稱為阻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正當理由。

最後,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即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反之,超過時間限制的,則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