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由有哪些?
一、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有: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户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户,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二、實務中,撤銷權之訴事由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此類案件的案由應為“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債權人是否有權在同一訴訟中既請求撤銷權之訴,又請求清償之訴,即同一案件中是否可以用“債權人撤銷權與債務清償糾紛”這一“複合案由”在一個案件中解決責任財產的歸屬與債務清償兩個法律關係糾紛,法律並沒有明確説明。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多半是因為在根據合同相對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受阻,如執行過程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過查詢獲得了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線索,因為不能直接執行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才提起撤銷權之訴,以保證債務人有可被執行的財產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故一般是債務清償糾紛在前,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在後。
撤銷權之訴事由看似簡單,但是在債權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總會難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故實務中提起撤銷權之訴的案件總會錯綜複雜,尤其是我國法律規定只是針對絕大數案件普通適用。對弈於少數特殊案件,我們需要根據撤銷權之訴事由的複雜情況決定,作出最明智合理但不違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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