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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聲明,離婚時如何處理?

(一)夫妻雙方婚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該行為為單方法律行為還是贈與行為?

夫妻一方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聲明,離婚時如何處理?

1、單方法律行為,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並生效的法律行為,如解除權、遺囑、追認權、撤銷、抵銷、免除、選擇權、優先購買權、放棄、拋棄等。單方法律行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須對方作出接受與否的意思表示。

2、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

3、如前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並不是作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並生效的法律行為,需要一方配合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等行為,故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聲明的行為為贈與行為。

4、夫妻間的贈與與一般的贈與的區別

4.1一般的贈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權利人在贈與財產的請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4.2夫妻間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其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實務中大多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夫妻一方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該聲明為夫妻財產約定,在房產變更登記前,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二)法院判例中對於單方出具放棄所有權聲明的認定

1、婚內單方出具的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在實務中,有的法院認為應結合該聲明的背景判斷該聲明是否為婚內財產約定;有的法院認為在婚內單方聲明放棄了房產所有權,該聲明有效,聲明人在離婚糾紛中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1(2020)01民終4283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上訴人王某201516日向被上訴人李某出具《證明》的性質,該證明內容為:證明家裏財產全歸李某單獨所有,我自願放棄財產所有權,永不反悔。王某2015.1.6。從上述內容上看,並未明確具體財產,應系王某對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某種承諾,被上訴人李某主張是對婚內財產的約定,上訴人王某認為是出於挽救雙方婚姻的目的,且當時受到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的脅迫。從形式上分析,該證明系王某單方出具,並非雙方針對具體財產的約定或協議,關於婚內財產的約定,既已生效的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49民事判決書記載“關於財產問題,在原告(李某)名下位於石家莊市新華區房屋,原被告已於2014721日對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約定,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新華區中華北大街370號北郡B區8-1-1603室房屋,系原被告雙方婚後貸款購房,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待取得所有權後,當事人可另行主張合法權益。”由此可見雙方對另一套房產採取的是明確約定的方式,且時間是在王某出具上述證明之前,故本院認為將該證明認定為是雙方對財產特別是訴爭房產的約定不符合常理。再者,王某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也明確對此證明提出了異議,審理法院也以該房產未取得所有權為由未予裁決。從時間上看,該證明出具的時間是201516日,而雙方認可上述離婚案件被上訴人李某起訴的時間也是20151月,故本院以此認為王某主張該證明系出於挽救婚姻的目的之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採信。基此,原審認定該證明雙方約定訴爭房產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歸李某所有確有不當,本院不認為該證明系對訴爭房產歸李某所有的約定。被上訴人李某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但其以該證明為夫妻財產約定並主張該訴爭房產為己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2016)0503民初464

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到河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調取了被告王某某出具的聲明一份。聲明內容為:王某某、胡永江自願放棄河口區商場街38號二幢2212號房屋所有權,該房屋所有權歸劉軍、楊某某按份共同所有。原告質證意見:沒有異議,這份證據足以證明該房產是原告的個人財產。被告質證意見:聲明是我籤的。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當准予離婚。原、被告一致同意孩子王某隨被告共同生活,能夠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學習生活條件,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本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學習生活需要,原告以每月給付王某撫養費900元為宜。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綜合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原、被告的意願及照顧子女的利益等方面予以分割。被告主張分割河口區商場街38號二幢2212號房屋,因其已經自願放棄對該房的所有權,本院不予支持。

2、婚前單方出具的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實務中,男女雙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購房,一方明確放棄房屋所有權,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一方如無證據證明存在共同購置房屋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屋歸產權登記方一人所有。考慮到婚後有共同還貸的情形,基於公平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補償。而共同支付首付款的部分,如無證據證明對方支付的首付款是贈與性質,則產權登記方應當返還另一方出資的首付款。因此,在實務中,我們要建議當事人保留好共同出資的轉賬憑證以及共同出資的意思表示。

案例:(2016)蘇0591民初7766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雙方就購買蘇州房產時易某支出36萬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系共同出資買房,但購買該房產時雙方未登記結婚,婚後由簽訂合同一方即李某個人取得房產登記證書,被告並不認可共同出資購買的主張,原告又未舉證證明雙方就該房產存在共同購置的意思表示,該套蘇州房產應認定為李某婚前個人房產。李某主張原告對該房產的出資36萬元系贈與,但並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採信,該款項在雙方離婚時也應由產權人李某予以返還。

關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均申報了上述位於長沙、蘇州的兩套婚前房產,兩套房產均有銀行按揭貸款,雙方於婚後進行了共同還款。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涉案兩套房產均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登記一方應對對方進行相應補償。

(三)總結

綜上,實務中,對於夫妻一方出具放棄房產所有權的聲明的,法院一般認為該聲明為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有效,應按照該約定對房產的歸屬進行處置。筆者認為,該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對於夫妻間財產贈與,應考慮夫妻間特殊的身份關係。夫妻間贈與,尤其是房產贈與,一般與夫妻對家庭的付出、情感等原因相關,帶有身份附隨性和組建家庭的目的性,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權利義務的產生、存續、消亡都密不可分,夫妻間贈與系“以婚姻為基礎的贈與”,適用特殊規則,夫妻贈與本質上仍屬於贈與,不宜適用婚姻家庭法,但若贈與以婚姻為基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若未結婚或離婚,則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制度進行變更與撤銷,贈與人仍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對該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