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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和撤銷之訴

債權人的撤銷權和撤銷之訴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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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並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 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