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能否撤訴?
一、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能否撤訴?
不能撤訴。在我國虛假訴訟案件頻發,案外第三人權益屢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賦予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侵犯其民事權益的相關裁判或調解書的權利,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救濟。
2、相對於域外立法而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僅為一款,過於單一的立法設計無疑增加了制度適用的難度,相關程序規則的粗糙以及多種救濟程序並存的混亂局面決定了現有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完善空間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第三人撤銷權的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在一個案件當中,如果這個案件中的原,被告雙方都不是當事人,而第三人他只是作為和這個案件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出現吶,第三人他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訴的,但是這個撤銷之訴一旦發起就是受到限制的,具體表現在就不能夠再撤銷,因為要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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