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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督促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督促程序)

  215、

  [受理支付令申請的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216、

  [支付令申請審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217、

  [撤回支付令申請]在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218、

  [督促程序不予適用]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的,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219、

  [支付令內容]支付令應記明以下事項:

  (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

  (4)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支付令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20、

  [支付令的留置送達]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221、

  [支付令的書面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222、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駁回支付令申請的裁定書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終結督促程序的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23、

  [支付令有效]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224、

  督促程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25、

  [支付令的執行期限]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法條解析:

  1、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