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意見2022訴訟費的司法解釋
2017年我國出台了新的民事訴訟法意見2017版,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又權威的司法解釋,本文摘取了關於訴訟費部分的司法解釋全文,較前兩年而言,民事訴訟法又更改和更新了哪些方面呢?2017年版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又有什麼不同,我們來一一研究一下關於訴訟費的全部司法解釋。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後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一百九十五條 支付令失效後轉入訴訟程序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補交案件受理費。支付令被撤銷後,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結果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一併作出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第二百條 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標準交納訴訟費,但勞動爭議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併計算交納訴訟費;訴訟請求中有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一件交納訴訟費。
第二百零二條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二百零三條 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敗訴的,應當共同負擔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經交納的申請費可以從案件受理費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條 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作出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按照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只能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意見版關於訴訟費的司法解釋,也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新舊對比表進行對比研究,訴訟費是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以後必然發生的費用,也是理應按標準交納的費用,請大家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按要求按時交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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