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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前保全的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案件中可能會涉及到財產的問題,那麼如果涉及到財產時應該怎麼樣處理?對此,國務院出台了關於民事訴訟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對民事訴訟前保全財產的處理方法作了相關説明。但是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員來説,對此規定的理解或許不是十分明白。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提供民事訴訟訴前保全的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訴前保全的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訴前保全的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前款規定,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

第十八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確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

第十九條 再審審查期間,債務人申請保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審理期間,原生效法律文書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財產保全期間,被保全人請求對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申請保全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期限內處分,並控制相應價款。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許被保全人自行處分被保全財產的,應當通知申請保全人;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二十一條 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係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但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第二十二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保全裁定的內容與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補正。

第二十五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第二十八條 海事訴訟中,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訴,申請民事訴訟訴前財產保全需要在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那麼當事人的財產就可能會被凍結、扣押、查封等。當然,不是隻要申請民事訴訟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都會受理,財產保全後也不用擔心以後不能解除,只要當事人結束民事訴訟案件後就可以申請解除。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