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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者當然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自己的人身損害,如果受害者在同時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能不能得到雙重賠償?下面就由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如何理解此條文,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方面,在賠償權利人已經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並獲得理賠的情況下,再向侵權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侵權人往往提出抗辯,認為侵權人賠償的範圍只應當是賠償權利人除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款外其他部分損失,對於侵權人的這種抗辯,雖然保險法只是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而並未明確賠償範圍,但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保險,賠償權利人之所以能夠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是由於其基於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投保了該險種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所獲得的收益理應歸賠償權利人來所有,如果因賠償權利人支付保險費而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那麼明顯有悖公平原則。在該種情況下,侵權人仍應當對賠償權利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在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侵權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再向保險人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時,保險人則往往主張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了賠償,因而保險人不應當再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理賠責任,對於保險人的上述抗辯理由,雖然《保險法》只是規定賠償權利人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後,可以再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並未規定賠償權利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可以再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但分析《保險法》的立法本意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性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對人的壽命和身體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故在賠償權利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獲得相應賠償之後,保險人不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不履行其對賠償權利人應當履行的保險合同義務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權利人可以分別主張兩項請求權,從而獲得雙重賠償。如果你還想了解交通事故的其他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